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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方式目前有六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选对采购方式,对于政府采购来说意义重大。那么,政府采购方式由谁来确定呢?选择采购方式的依据和标准又是什么呢?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怎样呢?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政府采购方式由谁来确定? 问题:采购方式应该由谁来确定?是监管部门?还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能直接确定采购方式,但可以依名律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目录决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内容,限额标准决定是否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监管部门对采购方式的管理权限,体现在公开招标限额的制定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如果达不到公开招标的条件,或经公开招标未能成功的,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必须报监管部门批准。而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具体采取哪种方式,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行选择。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实施监管,监管部门对每个项目适用何种采购方式统统要进行审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选择采购方式的依据和标准又是什么? 首先,确定采购方式,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其次,还要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能把项目预算作为确定采购方式的唯一标准。在采购实践中,有的项目尽管预算金额较大,但数量较少,属于标准产品,规格标准统一,价格变化幅度不大,不适宜公开招标;有的项目方案不细,技术复杂,没有办法计算出准确的价格,也不适宜公开招标。而有的项目,尽管金额不大,但技术含量高,涉及内容多,价格变化幅度大,具备公开招标的条件,就应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所以,对于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在选择其他方式时,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怎样呢? (一)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工程400万元;货物200万元;服务100万元。
2、达到公开招标标准拟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需报请分管市领导审批。
(二)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谈判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预见或拖延造成招标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采购: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2、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比较小;
3、采购金额小,时间短。
(五)单一来源: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竞争性磋商: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购人应按照以上法律、制度规定,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准确选择和把握采购方式,这是《采购法》赋予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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